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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幾天看到一則另人忿怒的新聞


標題:  體液甩在女子裙上 男子不起訴!!


 






檢方表示 :


性騷擾防治法規定,要意圖性騷擾,親吻、擁抱或是觸摸被害人才構成犯罪,


而邱姓男子利用衣物遮蓋,又沒碰到被害人,所以不起訴。


 







哇~好個不起訴!!!是哪個白痴檢察官....還是說檢察官自己也有此癖好??!!


如果被"甩"的是自己的家人還是你自己....你還會判他無罪嗎??


氣到邊看TV邊罵三字經!!


 


『老ㄟ呀~~如果是男生被"甩"了,也無罪嗎?』


『..... 要是這樣應該會被當眾打死吧!』


 


 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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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bosjbeads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2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