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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幾天看到一則另人忿怒的新聞
標題: 體液甩在女子裙上 男子不起訴!!
檢方表示 :
性騷擾防治法規定,要意圖性騷擾,親吻、擁抱或是觸摸被害人才構成犯罪,
而邱姓男子利用衣物遮蓋,又沒碰到被害人,所以不起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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哇~好個不起訴!!!是哪個白痴檢察官....還是說檢察官自己也有此癖好??!!
如果被"甩"的是自己的家人還是你自己....你還會判他無罪嗎??
氣到邊看TV邊罵三字經!!
『老ㄟ呀~~如果是男生被"甩"了,也無罪嗎?』
『..... 要是這樣應該會被當眾打死吧!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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